【案情介绍】
如某与麦某通过他人介绍于2009年5月登记结婚,2010年5月儿子艾某出生,后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合,于2013年5月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儿子艾某由母亲如某抚养。独自抚养儿子的如某于2015年与他人再婚并于2016年产下一子,儿子的出生更增加了这个本不富裕家庭的经济负担,再加上麦某一直没有支付抚养费,靠种地为生的夫妻两人实在无力抚养两个儿子。
2020年7月20日,如某来到麦盖提县法院尕孜库勒人民法庭起诉麦某,要求变更抚养协议,儿子艾某由父亲麦某抚养。麦某以自己也再婚了且生活不富裕为由,不同意抚养儿子艾某。
办案法官本着对两家人负责并有利于艾某成长的态度,多次到如某和艾某家中了解家庭经济状况,了解掌握两个家庭对抚养权归属的看法,还向村干部了解两个家庭夫妻感情状况等。在充分了解两家人的情况后,法官从法理情各方面给双方做工作,向双方讲清法律相关规定,父母抚养孩子的义务,引导双方多为孩子的成长考虑等。经过法官耐心解释,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艾某由父亲麦某抚养,如某每月探望孩子一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案件启示】
本案中,亲生父母离婚后因各种原因都不愿抚养孩子,势必会给孩子的心理造成不良影响,对孩子成长非常不利。婚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建成一个小家庭,也是幸福生活的开始,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性格不合或者其他原因离婚的,不能推卸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作为父母,离婚本身就会给孩子造成一定伤害,离婚后更要站在孩子的角度考虑孩子未来身心健康和成长问题,更要多关心关爱孩子,使用孩子能够健康、快乐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