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买某今年九岁,其母古某与其父买某于2008年12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古某在离婚诉讼中自愿负担小买某的抚养费,后从有利于小买某成长的角度考虑,法院判决小买某由古某抚养,一切费用由古某负担。今年4月,古某以小买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买某支付抚养费。买某到庭表示,离婚时法院已就抚养费进行了判决,应按照判决履行。
麦盖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古某在离婚时虽未要求买某承担小买某的抚养费,并不意味着买某对小买某的抚养义务就可以免除,当古某不能独自承担小买某的抚养义务时,买某必须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遂判决买某每月支付小买某抚养费300元。
法律关于抚养费的规定是为了保护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虽然离婚的父母双方之间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具体分担可以协商处理,也可以自愿放弃,但是这种约定和放弃必须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虽然小买某的母亲和父亲离婚时,小买某的母亲古某没有要求买某承担小买某的抚养费,但是随着物价逐年上涨,围绕小买某的各项消费支出也随之增加,与离婚时相比,生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小买某的母亲一人难以维持小买某的全部抚养费,因此对买某要求小买某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